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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⒈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必须在巴彦淖尔市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相关种类种子的必备条件。

  ⒉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持有所生产种子相关种类的《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相关种类种子的必备条件。生产“两杂”种子的受委托方必须是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定委托协议。

  ㈡严格种子生产许可的审批程序

  ⒈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或《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的,应当具备《种子法》二十一条《种子条例》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经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市种子管理站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良种《生产许可证》的,由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种子管理站核发;申请其它种子《备案登记表》的,由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核发,报市种子管理站备案。

  ⒊申请生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或者转让品种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授权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生产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拟定销往区外或接受区外生产单位委托生产的种子,应当是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㈢保持基地的相对稳定

  种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保持种子生产基地相对稳定。

  ⒈在《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内,除原生产单位放弃生产或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废止《备案登记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地落实生产任务,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将此基地再向其他生产单位核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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