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你们,各地、各级农牧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强化执法、专项整治,切实抓好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确保种子市场安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
(2008年3月17日)
针对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发展形势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因种子质量给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实际,为了进一步整顿治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用种,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
《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如何加强我市种子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种子生产秩序,规范种子生产行为
当前我市的种子生产,特别是玉米种子生产存在着争抢基地、品种侵权生产、生产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低、抢购套购种子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市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今后的种子生产管理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㈠严把种子生产单位资质关
种子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组织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