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受理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由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物业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
(二)规范业主大会的组织运作。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物业管理机构要及时组建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要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需要换届、补选委员时,区物业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区物业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届满未换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时,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尽快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
(三)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物业保修范围和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或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提供给买受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催交。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区物业管理机构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