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办理驻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协助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本辖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及时处理投诉等。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等。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明确具体人员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共同发展等。
(六)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矛盾纠纷,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新局面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区物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力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履行保修义务;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自治,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犬类豢养等治安防范的检查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车辆停放、防火救火、抢险救灾等交通、消防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区域治安秩序的稳定;规划部门要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标准配置情况,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城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生活垃圾收集、清扫等环境卫生作业;规划、城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绿地、乱设摊点、乱涂乱画、私搭滥建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烟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价格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指导价格,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对违反《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以登记注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电梯保养维护,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供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供排水工作的监督管理,理顺供排水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电业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用电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工作;供热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供热企业做好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保证供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