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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哈政发〔2008〕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动“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住宅建设总量的持续增长,我市物业管理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有利于推进地区文化建设,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物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理顺体制,健全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区、街道、居委会的优势作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一)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房产住宅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房产住宅、建设、规划、公安、城管、环保、物价、工商、财政、税务、民政、质量技术监督、供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和各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研究决定物业管理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和部署物业管理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点疑难问题和物业管理协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住宅部门。

  (二)市房产住宅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物业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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