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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政法干警牢固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严防发生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明显偏袒、有意拖延、滥用自由裁量权、执行不力等司法不公问题。建立“公正司法环境考核评估”体系,制定考核办法,确定考核指标,科学组织评估考核,从制度上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建立回访制度,对于涉企司法案件,要定期进行回访,听取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了解司法活动情况,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因涉嫌违纪导致司法不公的典型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办案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

  (四)强化对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工作,严肃查处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问题。各级改善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的效率低下、滥执法、滥罚款、司法不公等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问题,集中查处一批企业关心、社会关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干扰和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并将结果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不断优化环境,扩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影响。在查处工作中要举一反三,析案明理,着重研究解决同类案件的深层次问题。

  三、推进措施

  (一)加大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力度。各级改善办要设立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市改善办对转交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要加强督办和指导,确保每件投诉、举报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充分发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作用,监督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提供问题线索,反映企业呼声。各级改善办要对重点企业开展定点联系和经常性的走访调查,了解企业实际问题,提高工作的直接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调查认定的乱罚款、乱检查、乱执法等行为和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同级改善办。对2007年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进行清理,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司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民警严重违法违纪予以辞退处理的十条规定》、《哈尔滨市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哈尔滨市法院系统《对有问题案件责任法官停止审判权制度》、《哈尔滨市司法局违法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对错案严肃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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