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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㈥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统一由办公部门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的,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并通报批评。
  二、关于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㈠各旗县区和各部门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文件后,应及时送请分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具体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因有分歧或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办。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完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视情况追究承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㈡市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可以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旗县区、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旗县区报送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㈢对市政府办公厅在受理请示、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旗县区和部门意见的,特别是拟列政府常务会的事项,各有关旗县区和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不得报送未经单位领导同志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反馈意见。在书面报送的反馈意见中,旗县区、各部门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㈣凡经市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旗县区和部门直接研究答复的请示件,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如有问题,来文单位可径向承办部门催办或查询。

  ㈤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将请示、报告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同时对旗县区、部门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视情节一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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