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旗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公文办理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对提升全市公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实现行政机关工作高效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具体工作中和运转环节上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按程序运作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公文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提高政府系统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要求
㈠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不得将来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报送政府办公厅其他政务处室和领导秘书。今后,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及其他政务处室和秘书一律不收请示性公文。
㈡签报不是正式文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签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具体事项。今后,凡以签报形式报送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市政府不受理基层单位各大企业越级上报的公文,基层单位和各大企业只能报辖区旗县政府再转报市政府。
㈢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凡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事项时,使用“请示”;凡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事一文,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必须同时报一份邮件到bszfbgt@126.com网址。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㈣凡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要严格采用上行文格式,旗县区以“××政发”、部门以“巴×发”格式上报。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市委和其他领导机关;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市政府。对同时向市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委办公厅主办,市政府办公厅只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除市委办公厅再交办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办理。
㈤属于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行文;由市各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各旗县区和各部门应径向各职能部门以函的形式行文,不再向市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旗县区职能部门向市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以旗县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不得以旗县区党委或部门党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