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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3.2.5 防汛预案准备
  (1)各区城市防汛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机构根据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本辖区城市防洪预案、应急排水预案、低洼地区应急安全转移预案等,主动应对各类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
  (2)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健全反应机制。
  3.2.6 防汛日常管理
  城市防汛部门要重视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各类城市防汛设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机构、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主要内容,发现漏洞和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城市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启动条件:
  (1)一般(Ⅳ级):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险情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城区道路积水,有部分房屋进水。
  (2)较重(Ⅲ级):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严重(Ⅱ级):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小清河严重倒灌;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市区受淹;黄河有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堤,严重影响城市安全。
  (4)特别严重(Ⅰ级):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3.3.2 预警启动
  城市防汛办事机构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或经专家会商研究,分析暴雨及汛情演进情况,提出城市防汛应急启动级别、发布、变更和解除的建议报告,经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审批后,各级防汛机构按照应急级别立即响应,同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对应的预警信息。
  Ⅳ级、Ⅲ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城防指请示,经市城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城防办根据批示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Ⅱ级、Ⅰ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防办负责向市防指请示,经市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防办根据批示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3.3.3 预警发布
  城市汛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元化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学校、大型人群聚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将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机场、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
  3.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城市各级防汛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高度关注低洼地区、重点道路的汛情,及时对危险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和对低洼、危险地区的群众实施转移、防护。相关单位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近妥善处置。
  3.4 预警支持系统
  (1)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城市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基础数据库和雨情水情灾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市区主要河道、低洼地区、铁路立交道引道水位和积水情况的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排水、抢险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提高市区降雨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城市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城市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4)依托市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覆盖济南高新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的城市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并与气象局、公安局等部门实现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建立覆盖市、区城防指之间的城市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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