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关闭淘汰9万吨/年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和有效实施我市关闭淘汰9万吨/年小煤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关闭淘汰9万吨/年小煤矿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市成立太原市关闭淘汰9万吨/年小煤矿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兵生 (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建生 (副市长)
副组长:刘建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任晓峰 (市监察局局长)
梁争平 (市财政局局长)
杨志凌 (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玉 (市国土局局长)
王拴成 (市工商局局长)
燕和平 (市公安局局长)
胡德照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王宇魁 (市煤炭局副局长)
潘福官 (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
左德锦 (太原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王宇魁(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完成关闭任务。
二、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煤炭、国土、工商部门和太原煤监分局负责分别收回关闭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逐级上报原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二)县(市、区)煤炭部门负责收集生产、建设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写《闭坑地质报告》,建立关闭矿井档案。
(三)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清理和统一处理火工用品,并作文字记录;供电部门或转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并拆除供电线路。
(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关闭煤矿井筒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植被,在井口设立关井碑,并在《太原日报》发布关井公告。
(五)实施关闭后,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矿井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填报“关井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