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研究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应对措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生态环境评估,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使之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生态环境评估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草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一项审查内容,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旗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制订规划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批准后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各旗市区政府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和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区内外防灾减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项目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