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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8〕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呼伦贝尔市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但消防站数量偏少、消防装备落后的状况依然存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商厦、KTV舞厅、酒店等文化娱乐、商业贸易、生活服务的处所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闹市中心和繁华地段,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不确定和非传统致灾因素逐渐增多,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及装备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各旗市区队站建设任务也列入其中,并限期完成。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要求 ,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地要根据火灾和救援任务的特点和城市功能分区与规划发展布局,积极推动公安消防队站建设,加大个人防护装备、特勤器材装备的配备、执勤消防车辆购置等工作力度,使消防站布点更加趋于合理,消防装备水平大幅提升,进一步提高全市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战斗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建设

  我市现有现役消防队站1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站4个。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应建消防队站27个,需再建一级普通消防站12个(具体达标任务见附件一)。

  各地要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任务进度表要求,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和志愿(义务)消防组织,扶持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未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队站的旗市区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确保城市消防站建设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其中,新建消防队站建设的营房面积不小于3400平方米,编配战斗员不少于25人,配备执勤车辆不少于4台,同时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装备及常规灭火、抢险救援器材和一定数量的特勤器材。此外,各地要积极整合消防力量,实行统一调度指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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