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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整改的内容。在井工矿实现机械化通风、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4项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制度;(8)危险源管理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深入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工作,以矿山风险控制为核心,注重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科学、全面、系统的对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对创建安全标准化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三)关闭的对象。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07〉144号)文件,规定整改的11项内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非煤矿山列为关闭对象;被列为《呼伦贝尔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关闭名单的企业一定要按期关闭;今年重点关闭的21户企业(见附表)必须落实到户、责任到人。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达不到以下生产规模,安监部门不予受理“三同时”申请。铁、锰、钛等黑色金属最低生产规模6万吨/年;铜、铅、锌、钼、铋、钴等有色金属最低生产规模3万吨/年;金等贵金属最低生产规模1.5万吨/年;银等贵金属最低生产规模10万吨/年;非金属矿中白云岩、石灰岩最低生产规模5万吨/年;萤石最低生产规模0.5万吨/年;硅石最低生产规模1万吨/年;珍珠岩、沸石及页岩最低生产规模0.6万吨/年;饰面石材最低生产规模是0.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陶粒粘土和砖瓦粘土最低生产规模是0.6万立方米/年;建筑石料最低生产规模是0.5万立方米/年;矿泉水最低生产规模0.5万吨/年。

  三、整治的原则

  (一)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1户企业的原则。

  (二)坚持扶优扶强,提高本质安全原则。

  (三)坚持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坚持尾矿库专项整治中存在重大隐患的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五)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在按新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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