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鹤政办〔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政办明电〔 2008 〕 77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5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及内容
(一)督查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特种设备、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查内容。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豫政办〔 2008 〕 24 号文件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安委〔 2008 〕 4 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经营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二、督查工作分工
本次督查行动由市安委会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组成 6 个综合督查组分赴各县(区)进行督查。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负责督查浚县。
第二组: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督查淇县。
第三组:市安监局负责督查鹤山区。
第四组:市交通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负责督查淇滨区。
第五组: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安监局配合,负责督查山城区。
第六组:市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局配合,负责督查开发区。
各县(区)政府及市公安局、安监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消防支队、旅游局、农机局、质监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供销社、企业服务局、卫生局、工商局、气象局、环保局、中石化鹤壁分公司等要开展好本县(区)的安全督查、本行业或领域的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