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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预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依据各灾害区(段)的监测情况和当地气象、水文预测资料,结合以往产生地质灾害的各种临界值,做好临灾预测预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加强巡查,快速反应落实。各县(区)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鹤煤(集团)公司,要在汛期前对各责任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区(段)巡查一遍,重点巡查各主要灾害区(段)是否进行监测,是否登记、建卡,是否明确监测责任人,是否制定预警预报方式、避灾路线及防灾避灾措施。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发现的灾害危险区(段)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将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单位和人员手中,切实将灾害监测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单位,确定避灾路线和避灾地点,务必做到防灾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区)政府实施。

  (四)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汛期要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值班电话于 5 月 15 日前 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3300915 )。如果突发地质灾害,要迅速了解灾情并上报,同时按照鹤政〔 2005 〕 25 号文件的要求,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安置和疏散灾民,维护社会安定。

  (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的维修、养护,做好监测、警示和防范工作,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旅游部门负责各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的排查,并做好监测防范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河流及重要水利设施的监测防范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的监测防范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设计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避免引发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的排查,对受损的校舍进行重建、维修和加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协调,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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