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度及要求
(一)前期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建设标准化卫生所(室)的行政村,于 4月 30日前将具体名单、实施方案、责任单位、责任人报市卫生局。
(二)选址征地
承担建设任务的行政村要本着方便村民就医、适合医疗服务的原则,于 5月 10日前完成选址工作。所有选址须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各县(区)要积极协调,于 5月 20日前办结用地手续。
(三)资金落实
各县(区)于 5月 10日前将县(区)、乡(镇)两级配套资金如数上划市财政。
(四)建设施工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施工指导图纸由市卫生局负责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精选施工队伍,严格质量标准,加快施工进度, 9月 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五)设施完善
做到“五室”分开,统一配置诊断桌、床、药柜等内部设施,制定相关制度, 10月 31日前达到验收条件。
(六)检查验收
1 . 11月 1日- 15日,各县(区)完成自验并向市卫生局提交工作总结和自验报告,申请验收。
2 . 11月 16日- 30日,市卫生局、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县(区)自验报告,集体房产证,招聘乡村医生的相关材料,村委会关于标准化卫生所(室)管理使用的意见。
(七)资金拨付
工程开工前,市财政局预付资金总额的 30%。工程建设完工并经市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 70%。
(八)启用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选聘工作要在 12月 5日前完成, 12月 31日前正式开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是方便农民群众就医、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县(区)、各乡(镇)要积极筹集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能按要求落实到位的,由市财政从市对县(区)转移支付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