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度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 2008年度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 2008年度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方案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是具有相应规模和诊疗条件,产权归集体所有,承担疾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为当地农民提供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村级卫生组织。为确保 2008年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城乡一体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要求,强力推进村卫生所(室)标准化建设,使全市行政村基本建有产权归集体所有的标准化卫生所(室),进一步增强村级卫生组织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农村医疗保健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资金筹集和使用
1 .资金筹集。每个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资金省补助 5000元、市补助 10000元、县(区)配套 10000元、乡(镇)配套 5000元。设备费用由进驻标准化村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自筹。建设资金不得向农民和乡村医生摊派。
2 .资金使用。省、市、县(区)、乡(镇)四级筹集的建设资金由市统一管理、支付,市财政局具体负责。
(二)土地提供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用地由村集体负责无偿提供。
(三)建设工作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管理使用及人员聘任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实行集体所有、个人经营、乡村一体化管理。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乡村医生为本村村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其人员受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双重领导,具体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协调。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人员,由所在村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聘有资质的乡村医生担任。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选聘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聘用、考核和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