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兑现奖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三电”行业系统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不力甚至推而不动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平安建设年度评先资格、实行平安建设重点管理或综治一票否决、责任查究。
(六)建章立制,确保长效
不断完善联席会议、综合治理、部门协作、警企联动、信息通报、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从保障国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把“三电”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 “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建立职责明确、配合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公安机关:负责“三电”专项斗争牵头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依法监督指导“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综治部门:要将“三电”专项斗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案件高发、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三电”单位,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凡未完成本年度“三电”专项斗争责任目标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发展改革、电力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从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