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市政办电〔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检查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从4月底至7月底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级综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抽调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市级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所属驻市企业、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县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14号)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