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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依法处理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加快山城、淇滨两个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建设及运行,确保出水氨氮浓度达到 GB18918-2002一级 A标准。以治理村内垃圾和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依据关闭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对关闭企业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四)严格责任追究

  11 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区),视为环境保护年度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检查监督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和脱硫电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4月 30日前 ,各县(区)政府要在县(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的企业名单, 12 月10 日前 将各项任务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 发布各县(区) 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调度管理

  各县(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或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 2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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