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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 工作责任

  市饮用水源地规划评审及报批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水利局组织实施。

  浚县、淇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分别由浚县、淇县政府负责落实,市环保局监督指导。

  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淇河沿岸玄武岩开采场地的清理工作由市淇河保护与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淇滨区政府配合。

  (七)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对全市畜牧业发展重点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猪 500头以上、禽 3万只以上和奶牛 100头以上、肉牛 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 8个行政村达到生态文明村标准。

  4 月 30日 前,各有关县区将拟治理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和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 11月中旬市环保局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验收,对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八)认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1. 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对 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查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县(区)、部门责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治理措施。对 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严惩。

  2. 工作责任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各县 (区 )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并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搬迁企业,必须在限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生产设备的搬迁和现场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堆存建筑垃圾等废物,保持现场整洁、厂区及周边环境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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