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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4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455

520

65

社会孤老残幼

455

520

65

司法老残

455

520

65

重残无业

城镇

455

520

65

农村

3640/年

4160/年

520/年

散居归侨

城镇

565

650

85

农村

490

564

74

宽释人员

城镇

565

650

85

农村

490

564

74

因公致残知青

565

650

85

纠错人员

565

650

85

摘帽人员

565

650

85

港台回归人员

565

650

85

潘案人员

565

650

85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565

650

85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052

1210

158

农村

876

1007

131

特赦托派

1392

1601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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