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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54号)


办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望认真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在公文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要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不能确定公开属性的,经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办公厅公文审核部门认为公文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草拟部门或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发文稿填写内容概述,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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