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