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底前)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6月5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将自查自改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7月)
各区县政府组成由领导带队、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全覆盖。
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带队、相关人员参加的督查组,对本系统和本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全覆盖。
市安委办要组织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与督促检查的总结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信息报送要求
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根据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宣传和信息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9号)精神,各区县安委办、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随工作方案一并报送。
开展专项督查行动期间,各区县安委办、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每个工作日至少要提供1条信息,于每日下午15时前报送市安委办。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系统的专项督查行动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地址:大沽路100号8楼;邮政编码:200003;传真:63557155;电话:23115351、23115323、23115277;电子邮箱:shxt@sh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