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4号)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晋中市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晋中市关于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
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9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2008年环保目标责任书》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我市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市、县(区、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统计局等部门,分别编制晋中市及各县(区、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将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纳入《规划》。
2、已生产和新、改、扩建煤炭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将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纳入《方案》中。
二、编制要求
根据上述目标,为实现我市煤炭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对编制《规划》和《方案》要求如下:
(一)市、县(区、市) 《规划》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市环保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二)《方案》由各县(区、市)环保局统一指导、协调。《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区、市)环保部门把关,报市环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环保局审查批准,企业组织实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划》和《方案》编制,以《山西省市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导则》和《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试行)》的要求为依据,要突出适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生态恢复治理项目、治理保障措施要清晰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