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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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