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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救助对象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 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6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各级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次的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旗县市区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探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用、监管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而形成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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