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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5、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渠道为国家补助和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及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原则上,两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能低于上年度上级补助资金额度(即以1:1的比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旗县(市、区)两级上年度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将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适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专账,开展救助工作。
  (二)各旗县市区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上级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度。
  市民政、财政部门将依据各地贫困人口数、地方财政状况、财政安排情况和当年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因素,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困难支付不了住院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同意,可会商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规定限额内的全部或部分前期医疗资金,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医疗服务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救助站等)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立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六、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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