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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城镇,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民政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不得低于3000元/年,今后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加逐年增长)内的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或全额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对于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或全额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三)大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低收入的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封顶线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各旗县市区每年核发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
  以上各种救助应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和65岁(含)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主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3、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卫生院、所或同级医疗机构以及旗县市区精神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或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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