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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正在享受全市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五)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计划生育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等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自愿参保者)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民政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不得低于3000元/年,今后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加逐年增长)内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或全额救助;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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