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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若干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各地全面贯彻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认真落实各项防扑火措施,在遭受连续多年干旱,防火气候十分不利,防火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全市没有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畜伤亡事故,火灾次数和损失呈下降趋势。但是,随着全市收缩转移战略的实施,森林草原防护面积的扩大和林草可燃物的超标,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防扑火工作,减少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安全、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努力提升防扑火工作管理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防火组织机构。各旗县市区、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重点火险区要保证嘎查村有防火组织。县级防火指挥部要设一名专职指挥,苏木镇、重点火险区嘎查村要有一名副职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精干、高效、协调一致的防火组织指挥体系。要加强县级防火信息中心建设,完善功能,建设现代化平台,为防扑火指挥提供保障。
  (二)加强防扑火队伍建设。各旗县市区及苏木镇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农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以及铁路和其它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组织专业、半专业、群众义务扑火队伍,重点火险区苏木镇、国有农牧林场至少要组建一支“521”特快扑火队伍。已经组建扑火队伍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实力量,优化装备,强化培训和实战演练,全面提高快速反应和综合作战能力。尚未组建扑火队伍的地区,要尽快组建。各类防扑火队伍必须接受当地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其机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强化防火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三)落实防火宣传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防火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火宣传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层层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做到单位负责职工,学校负责学生,街道负责居民,村委会负责村民,车站、旅客列车、公路客车、旅店负责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宣传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
  (四)加强防火宣传基础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宣传工作制度、严格程序,构建和完善市县乡村宣传体系,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宣传工作,明确任务目标,抓好落实。各地区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防火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林牧区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行政区域交界处、交通要道、矿区、苏木镇、嘎查村出入口等关键地段,设立永久性的防火宣传碑(牌)或其它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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