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目标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的指导思想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采取 “以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为主,通过市场运作和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补充为辅” 的原则,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编制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应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实际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并纳入近期年度实施计划。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市区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建设,具体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以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小区环境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市区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市区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二十条 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分工
按照市区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市国土部门负责调控年度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划拨土地;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指标;市建设部门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和质量安全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租金补贴、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不得在基准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