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统计,2008年初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29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8.8平方米,结合《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要求,确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城市非农业常住人口;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收入在9500元以下;3)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即需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共约7260户,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约6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约1260户。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合理确定套型比例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 规划期内,市区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总量为46.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为4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为4.1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
每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和租金补贴,应根据年度住房和资金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租金补贴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住房计划如下: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
1、2008年,新建保障性住房约11.5万平方米,解决住房保障对象1680户。
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1500户;新建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80户。
2、2009年,新建保障性住房约11.5万平方米,解决住房保障对象1680户。
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1500户;新建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80户。
3、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约11.5万平方米,解决住房保障对象1680户。
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1500户;新建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80户。
4、2011年,新建保障性住房约6.15万平方米,解决住房保障对象900户。
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6万平方米,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800户;新建廉租住房0.55万平方米,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0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