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008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38.2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0.55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7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7公顷,规划地块为B-05-01。
2009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41.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3.8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7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7公顷,规划地块为B-05-02。
2010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4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7.3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7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7公顷,规划地块为B-05-03。
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47.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43.3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4公顷,规划地为B-05-04。
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5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46.1公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5公顷,廉租住房用地0.4公顷。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资金筹措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采取 “以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为主,通过市场运作和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补充为辅” 的原则,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编制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资金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应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实际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并纳入近期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建设,具体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以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小区环境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
第五章 住房建设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市区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市区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六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