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轩岗矿务局离退休人员移交原平市管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49号)
原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原轩岗矿务局离退休人员移交忻州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企[2007]22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2008]1次)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原轩岗矿务局离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从2008年4月1日起移交原平市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由忻州市财政局按省财政厅补助数全部下达原平市财政局,由原平市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