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建发[2008]9号)
各市房产局、公安局,葫芦岛市建委:
现将《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行为,为业主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内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域。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设置地下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库房。对停车位不足的住宅区,各地区公安机关要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住宅区内停车泊位无法提供的,各地区公安机关要在住宅区周边三、四级道路或者空地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场。
第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道路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场地),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第五条 有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车位停放,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停放车辆及外来人员临时停放车辆要按物业服务企业车辆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第六条 专用停车位要画明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