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编号:
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
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符合“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条件,已经 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其它资格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2: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买方(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卖方(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丙方):
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制定发布的《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元(大写金额: )存入丙方在 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号: )下的子账户,甲、乙、丙叁方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乙方到丙方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经甲方和丙方共同签章,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乙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甲乙双方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终止登记的,甲方到丙方处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划入甲方的原转入账户;甲方以现金存入的,转入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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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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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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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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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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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房地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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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
保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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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设立专用账户备案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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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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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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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款总金额: 元(大写金额: )。其中: 元(大写金额: )已存入专用账户;其余 元(大写金额: )采取按揭贷款,银行已出具批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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