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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划转方式。
  第六条 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含设立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的)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预留银行印鉴名称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财务专用章”,该财务专用章下加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以区分资金用途。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 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第八条 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也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立“专用账户”之前,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是否能取得备案证明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领取《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主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评估经纪协会办理;其他区县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交易保证机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已取得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经纪协会”)颁发的B级资质证书,从业年限不低于2年(以取得资质证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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