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
近期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城区的检查工作由市局委托评估经纪协会进行;其他区县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内容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无照经营和非法异地经营,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中介费或看房费,隐瞒价格信息、骗取差价以及超过合同委托价格挂牌出售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在2008年1月30日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联系电话:63651208 联系人:李智
四、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资金划转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并按照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严格资金划转。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银行为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
第四条 重庆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