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和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竣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项目竣工图在项目规划图的基础上实地补测和修测,包括地形、地类和工程等内容,工程内容应进行编号和列表。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
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内容,由区县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新增耕地测算样方测量中,样方布设应按典型性、代表性的原则随机选择,符合统计分析要求。不同坡度、类型的样方数各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5%。新增耕地分等报告编制应符合《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以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编制,用文字标注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以线条标注补划范围。
项目实施前后图片应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的核查,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通过专业机构核查后,市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实施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对新增耕地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增耕地确认程序
(一)听取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实地查验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反馈新增耕地确认情况。
实地查验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实施总面积的10%。其中,面积超过1公顷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地块为必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中发现擅自违规缩减项目资金、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重大布局等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影响较大的问题,应中止确认工作。
新增耕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新增耕地确认合格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经确认并发证的新增耕地,可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或申请市级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经确认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