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涉及变更区域的照片(远近景各5组)。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自检;
(二)承担单位初验;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应按照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验收。主要单项工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和发证。新增耕地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有书面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表;
(四)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齐备、规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资料
1、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表;
2、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入库通知书;
3、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图,涉及变更的提供经批准的变更方案);
4、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5、1:2000项目竣工图、1:1万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6、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7、项目审计报告;
8、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9、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10、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1、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2、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远、近景各5组);
13、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14、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项目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资料;
16、据实验收项目的图、表、册及验收意见。
(二)项目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表册、责任书。
项目竣工图测绘、新增耕地测算分别由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择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