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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是否满足按等级折算要求。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库手续或不按备案资料入库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受理其新增耕地确认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按国家、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土地平整等分布较广、技术含量较低且难以量化的建设任务,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村社组织农民群众实施,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应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并对实施方式予以公告后,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项目应充分发挥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其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督。
  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监督情况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的重要依据。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工程项目监管补助可在工程监理费结余或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经备案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工程重大布局和降低投资标准、建设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承担单位同意,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二)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重大工程布局和降低建设标准、投资标准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备案,取得变更备案通知书后,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方案。
  第二十条 变更备案申请由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变更备案申请;
  (二)项目变更方案(含图件);
  (三)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四)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六)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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