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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计划实施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
  实施方案编制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和合理预算工程投资,并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满足新增耕地确认要求并能够指导项目工程实施。
  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
  第十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应符合《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核查、备案管理制度。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其核查;在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踏勘选址报告;
  (三)项目区最新变更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项目区边界)、1:2000土地勘测成果资料及审查意见书;
  (四)项目区最新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五)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六)项目1:2000规划图;
  (七)项目涉及部门及乡镇、村社、农民群众意见材料;
  (八)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九)项目区现状图片资料(远近景各5组)。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凡资料有伪造、虚假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予备案,并视其责任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一)申请备案资料是否齐备、规范;
  (二)项目选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三)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是否可行;
  (四)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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