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项目踏勘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扶贫济困、地灾搬迁避让、新增耕地潜力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土地开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安排开展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土地测绘机构开展项目区1:2000土地勘测。
土地勘测应符合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相关规定,成果应真实、准确、规范。
第八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项目区土地勘测成果,并出具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