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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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