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方案评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第三条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方案评审组织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 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方案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奇数,同时可邀请市国土房管局核查人员和项目所在乡镇、村社领导、农民群众代表列席。
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林业、交通、水利、环保、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专项审查,并出具项目专项审查意见书。专项审查作为方案评审的依据或补充。
第五条 方案评审应先踏勘现场,后召开评审会。根据实际情况不踏勘现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区实地影像资料或图片等为方案评审创造条件。
第六条 方案评审主要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我市耕地保护及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补充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三)项目踏勘选址报告及乡镇、村社、农民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