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评估报告行政审批管理
根据《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六条,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为审查认定制。其中,本通知第三条确定的五类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程序审查认定;其余评估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程序审查认定。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认定的监督管理,刻制审查认定专用章,依据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评估报告行政审查认定。《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2、《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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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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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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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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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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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及资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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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型
|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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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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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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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和
计划提交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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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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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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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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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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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范围及周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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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以及规划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该地块地质灾害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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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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