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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四、进一步作好评估项目备案管理
  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的规定,评估单位应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评估正式工作开始之前,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下称项目备案)。上述一到五类项目的项目备案,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备案时,应当认真核对拟建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及周边地质灾害情况和评估范围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并认真填写《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并在受理项目备案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告本级规划部门和项目业主:
  (一)评估单位资质低于承担项目所需相应资质等级;
  (二)项目组人员不具有承担项目所需相应技术职称,或数量未达到承担项目所需要求;
  (三)项目组人员不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位于已知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直接威胁区域或危险区(已治理并竣工验收的除外)。
  通过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实施方案发生调整或规划许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细化评估报告技术审查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涉及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进一步完善评估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告方可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程序审查,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审查制度,规范专家审查行为。
  每个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认定意见,审查人员的个人意见和小组意见作为认定意见的附件。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在每月5日形成上月评估报告审查情况报告,汇总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将加强对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审查工作的监管,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评价制度和信息库,将审查专家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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