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内部质量管理,专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和其它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规程,全面收集资料、现场调查踏勘,做好分析计算、成果论证、内部审查等各项工作。评估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场地地质环境总体容量,加强场地整体稳定性的分析论证。对于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上的建设项目,应做好特殊工况条件下稳定性论证,包括:应校核验算建筑物(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后所有实施的建筑物)加载和扰动工况、偶遇降水工况和地震动工况下的滑坡体整体稳定性,不能仅靠原地质灾害勘查所提出的稳定系数作为建设场址稳定验算的依据。
二、加强评估单位管理,建立评估单位信息库
按照《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将进一步完善在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信息库,实行评估单位抽检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在渝评估资质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在重庆市国土房管信息网上公告,为社会单位选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时提供参考意见。
信息库内容主要包括在渝评估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承担项目情况和评估报告质量情况、主要业绩等。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评估单位和技术人员的不良劣迹将随时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评估单位选择和委托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直接涉及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为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保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项目业主人为干预迫使评估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造成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涉及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的下列项目,业主选择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时,应当到市国土房管局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随机抽取:
(一)已治理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和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巫山、奉节、彭水、武隆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矿山开采项目(小型矿山按评估级别选定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其它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择地灾评估单位,也可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市国土房管局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随机抽取评估单位。